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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创模办拟定的天津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模成果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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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3-29
【实施日期】 2006-03-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创模办拟定的天津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模成果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实施方案


  2006年1月18日,我市被国家环保总局正式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环办[2004]63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推动“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生态城市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按照市委“站在新起点、再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的要求,以推动天津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功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复查要求,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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