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雷河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我市乡(镇)船舶发展较快,但由于乡(镇)船舶运输的安全管理比较薄弱,安全管理责任不够明确,乡镇船舶失管失控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我市乡镇船舶无证非法从事客货运输的现象比较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迅速扭转这种局面,切实加强乡镇船舶运输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镇(办、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领导责任制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市、镇(办、区)两级负责制,各镇(办、区)直接管理的原则。凡有船舶的镇(办、区)主要领导是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