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 沪科(2006)第095号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文)的精神,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我委对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该认定程序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99)第310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 一、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内资或外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