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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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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科(2006)第095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
沪科(2006)第095号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文)的精神,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我委对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该认定程序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99)第310号)文同时废止。
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
 
  一、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内资或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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