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市委、市人民政府先后批转下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等政策,使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市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市乡两级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话”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从2006年春季开学开始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乡(镇)、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