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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12


本办各科室:
  现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办公室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运行安全,提高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9号)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05)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和职能。所有从事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学习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
  第三条 电子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要提高办文效率,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完成;一般文件必须在10天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 各承办电子公文处理的科(室),要增强全局观念,互相支持,主动配合,反对彼此推诿、扯皮,以确保电子公文处理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章 接收电子公文

  第五条 送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电子公文,均由第一秘书科负责签收,并按规定编号、登记。若电子公文接收失败时,应及时向发文单位反馈,说明原因,请求重发或追加打印份数。各级各部门单位也要确定一个科(室)专门负责签收。
  上级正式文件由文电室负责签收、登记、发送。
  第六条 以下各类文件应纳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含办公厅〈室〉,下同)文件;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市级单位和市直各部门(含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军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双重领导机构,下同)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的主送件;其它需要纳入收文编号、登记的文件。对上述文件应按收文规定,进行编号、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抄送件、越级请示件、多头请示件和各类简报、资料、情况反映等,均不纳入收文登记。
  第七条 收文按以下五类分别编号、登记:
  (一)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含办公厅〈室〉)文件;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含办公厅)文件;
  (三)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文件;
  (四)各县(市)人民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主送件;
  (五)传真电报(含传真文件)以及需要纳入收文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收文登记一般应登记以下内容:
  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标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文件,由第一秘书科按各科(室)的分工,分送有关科(室)承办。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办文的领导确定主办科(室)办理。
  打印后的电子公文相当于纸质公文复印件,按纸质公文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各承办电子公文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电子公文流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电子公文件件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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