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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 [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 [200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我部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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