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工业和民用建筑加层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广、教育、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在房屋允许承载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 第七条 拆改房屋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三)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办公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工业或者仓储用房等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主体和房屋承重结构的; (四)未改变房屋用途,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五)在房屋屋顶上设置水箱、铁塔、花园、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