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