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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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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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