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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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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
  自1987年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以来,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3处,总面积5506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3%。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对于维护全省国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旅游发展,拉动地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监管不力,规划执行不严,一些部门和单位不顾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历史遗产特性,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破坏性地开发建设,使风景名胜区出现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的倾向,影响了风景名胜区固有价值与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以资源保护为核心,科学规划为前提,设施建设为基础,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旅游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发利用促发展,绝不能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暂时发展,切实做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统一,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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