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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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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人任[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意见

津人任[2006]3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公务员法规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公务员法规制度的有关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在我市卫生监督系统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体制,不断强化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激励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实现对卫生监督人员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二、人员过渡的范围及条件
  (一)人员过渡的范围
  1.1996年12月31日前在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且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过渡为公务员。
  2.下列人员须经公务员考试,合格后录用为公务员:
  (1)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0日前,在市卫生监督所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2)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前,在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1993年10月1日至2004年11月16日前,在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经市卫生局、区县政府人事局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4)2004年11月16日至2005年7月31日前,在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以签订《天津市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形式,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人员过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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