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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险费率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06〕16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62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费率审批的请示》(天平保发(2006)11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  一、同意你公司对上海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使用独立的上海地区电话销售保险费率。

  二、保监发(2005)151号文件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继续使用。

  三、你公司应在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在上海地区电话销售业务中,停止使用保监发(2005)151号文件批准的对应保险费率。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 

  附件: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电话销售业务费率规章

 

  本费率规章适用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电话销售业务。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费率表

  (一)电销业务指定车型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指定车型费率表适用于客户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指定车型业务,包括:

  1、机动车辆保险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

  2、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基准费率表

  3、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基准费率表

  4、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费率表

  5、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因子表

  6、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调整系数表

  (二)电销业务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费率表用于客户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业务,包括:

  1、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基准费率表

  2、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基准费率表

  3、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基准费率表

  4、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费率表

  5、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因子表

  6、摩托车保险费率表

  7、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调整系数表

  二、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费率表编码规则

  费率表编码为:表2006-地区-销售渠道-是否是指定车型-险种

  1、地区编码

  上海——5

  2、销售渠道编码

  电话销售——2

  3、是否是指定车型编码

  指定车型——1;非指定车型——2

  4、险种编码

  车损——1;三责——2;附加——3;特约条款——4;费率因子——5;摩托车——6;三责费率调整——8;

  (二)费率表适用说明

  本费率适用于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所有上海地区电话销售业务必须使用本费率。上海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险条款沿用保监产险[2005]151号文批准的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2005版)》、《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2005版)》。传统渠道业务仍使天平保险《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但不得使用费率因子销售渠道(F5)的电话及网上业务折扣系数。

  1、机动车辆保险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用于计算特定车型、特定险别的保险费。计算保费时,本费率表优先于其他费率表使用,仅在:1)投保车型不属于本费率表列明范围;2)车辆新车购置价大幅度或频繁变动;3)车型不唯一(即一种车型存在多个型号的),且各个型号的新车购置价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其他费率表进行保费计算。

  2、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基准费率表:用于计算不在《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列明范围的其他车型的车辆损失险的基准保费。

  3、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基准费率表:用于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的基准保险费。

  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基准费率表:用于计算1)在《机动车辆保险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列明车型的除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基准保费;2)《机动车辆保险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列明车型以外的其他车型的附加险基准保费。

  5、特约条款费率表:用于特约条款的保费计算。

  6、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因子表:用于根据不同情况对上述基准保费进行调整并据之计算签单保费。

  7、摩托车保险费率表:用于计算摩托车的保险费。

  8、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调整系数表:用于根据车辆的风险状况对第三者责任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

  (三)车辆使用性质说明

  按照车辆实际使用用途及目的的不同,将机动车辆分为营业车和非营业车两大类。

  1、非营业车:使用用途为代步工具或为满足生产而进行运输,但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车辆为非营业车。

  (1)非营业个人客车:个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非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客车。

  (2)非营业企业客车:企业或其他生产组织所有或使用的,非盈利的、非经营的、为方便日常工作的客车。

  (3)非营业机关客车: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金融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等所有或使用的,非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行政事务的客车。

  (4)非营业货车:企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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