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2006]39号 局属各单位: 我局制发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 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机构的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机构”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领有法人营业执照、在广州市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固定企业业户(以下简称“企业”),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由其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另一类是非广州市固定业户在广州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只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但没有设立机构的(以下简称“机构”),在广州市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没有设立机构的,所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由其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关于综合楼预征比例的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的“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