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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16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6
【实施日期】 2006-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外交部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有部分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携带自用车辆进境,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的身份证明资料。为了落实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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