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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206号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及预交比例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5)15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沥青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勘探新区项目管理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从2005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政策,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单位从2005年开始作为上述企业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其上级机构汇算后报股份公司汇总。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原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就地预交比例仍为40%。
  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川渝分公司等七家单位在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后,再上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进行所得税合并申报和缴纳。
  五、本通知下发前,2005年新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交所得税的超交部分,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交所得税。
  六、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 地址
  一、油田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东营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勘探新区项目管理部 北京市
  二、专业公司及研究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及下属企业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石油钻井研究所 德州市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石油物探研究所 南京市
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实验地质研究所 无锡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沥青销售分公司  上海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  北京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 北京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  北京市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 上海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济南分公司 济南市
  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及下属企业
(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辽阳北园路加油站  辽阳市
(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辽阳胜利路加油站  辽阳市
(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辽阳文胜路加油站  辽阳市
(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辽阳繁荣路加油站  辽阳市
(5)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鞍山分公司  鞍山市
(6)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营口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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