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组部、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教育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司法部  农业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及其下属机构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民政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民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组部、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教育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帮助农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发挥志愿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广大农村进一步形成浓厚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在全国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
  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是指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身的资金、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农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农民群众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收入逐步增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可喜的景象。同时,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因生存条件恶劣、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数量依然庞大,农村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烈军属等特殊群体需要重点扶持;广大农民群众对教育、文化、科技、法律、卫生、治安和环保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既需要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同时,还要重视和利用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在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是应对税费改革后村(组)干部精减,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是整合各种服务资源,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的重要途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