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国保监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06〕13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7
【实施日期】 2006-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监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3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锐志轿车专用保险产品 条款和费率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5]7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基本险条款:A0206Z07000C060217-1000;
  2、附加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条款:A0206Z07F01P060217-1000;
  3、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06Z07F02P060217-1000;
  4、附加车身油漆单独损失险条款:A0206Z07F03P060217-1000;
  5、附加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A0206Z07F04L060217-1000;
  6、更换新车特约条款:A0206Z07T05P060217-1000;
  7、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7T06P060217-1000;
  8、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6T07L060217-1000;
  9、代步车特约条款:A0206Z07T08P060217-1000;
  10、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A0206Z07T09C060217-1000;
  1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206Z07T09C060217-1000。
  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地向消费者公布条款费率的有关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上述产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加强诚信经营,改进保险服务。经营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仅适用于由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其认定经销店销售的、用途为非营运乘用的锐志系列轿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本保险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基本险可独立投保;投保了基本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若有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为准;特约条款若有与基本险或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特约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之事宜,以基本险、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
  机动车损失险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自燃、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雹灾、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5.受保险机动车车上物品意外撞击;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7.保险机动车遭受暴雨、洪水当时,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外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被盗窃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四)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辆零部件或其总成本身质量缺陷;
  (六)轮胎(包括内胎、外胎及钢圈)单独损坏;玻璃(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的人身伤亡,以及他们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本车损失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四)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五)第三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六)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在车下或车体以外时发生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导致的人身伤亡;
  (六)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总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
  (四)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已达到12分;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动车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五)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事故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被非法转移;
  3、保险机动车发生下列变化,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
  (1)同时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两项及以上;
  (2)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
  (3)改变使用性质;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4、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5、保险机动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被其他机动车拖带;
  6、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及上述行为持续期间;
  7、保险机动车处于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或保养期间;
  8、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9、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
  10、保险车辆行驶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外;
  11、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
  第十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
  (二)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被遥控启动;
  (四)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的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的减值损失;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四)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部分;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第十四条 投保人未选择的保险责任、赔偿方式、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行驶区域
  第十五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机动车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入境:指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
  境内:指保险机动车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省内:指保险机动车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指定行驶区域范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浮动标准。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一)机动车损失险
  保险机动车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金额:在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确定;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按本方式确定部分损失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