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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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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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