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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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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四条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六条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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