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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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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


  2004年以来,有国外慈善机构以捐赠名义向我国转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甚至医疗垃圾,存在重大的安全和健康隐患。为了确保进口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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