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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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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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