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2006年实施“培养计划”组织西部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6]2号 共青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共青团中央继续实施西部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现将2006年实施“培养计划”,组织西部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