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产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规范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管理工作,现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