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教民[2006]1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教育厅,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进行了修订。经研究,我部同意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现转发你们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附: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朝鲜文教材审查、审定机构。 第三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审查朝鲜族中小学部分学科课程标准、朝鲜文版教材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由1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朝鲜族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副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依据国家制定和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商定的朝鲜族中小学课程设置,审查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小组。学科审查小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教师组成。 学科审查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学科审查员)由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聘任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员,根据工作需要,在东北三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