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01月01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
失效日期:201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