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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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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建建[2005]16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厦建建[2005]160号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商业银行、专业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制止工程担保违法失信、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市招函[2005]73号),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及保证方式。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承包商付款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建筑工程承包商依法、依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将工程进行分包且分包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劳务分包合同价在 10万元以上的,承包商应当向分包商提交承包商付款担保,分包商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的额度与分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一般为合同价的10%。
  三、关于低价风险担保。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四、关于建设工程担保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当事人一方有权自行决定自身提供的工程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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