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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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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市函[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1998]194号)、《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上公布。

  联 系 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赵 悦

  联系电话:010-58934169、58933759(传真)

  电子邮件:kcsj@ce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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