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3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二)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即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低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三)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