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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研究堆安全分类》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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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文字号】 国核安办〔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1-24
【实施日期】 2006-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研究堆安全分类》意见的函

国核安办〔2006〕7号

 

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安全监督站、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可靠性中心、中国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深圳大学、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西北核技术研究所:

  由我局组织起草的核安全导则《研究堆安全分类》(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将《研究堆安全分类》(征求意见稿)及《“研究堆安全分类”编制说明》寄给你单位。请你单位组织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意见进行汇总。《意见汇总》应包括具体修改意见和专家姓名。

  请于2006年 2月28日前将《意见汇总》(包括书面意见和电子版)寄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联系人:信天民

  通讯地址:北京840信箱

  邮政编码:100840

  电话:(010)88023178

  电子信箱:xintianmin@sohu.comzgtu@hotmail.com

  国家核安全局联系人:顾剑峰

  电话:(010)66556361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研究堆安全分类(征求意见稿)

 

国家核安全局

2006年1月

核安全导则

HADxxxxx

研究堆安全分类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目的

  鉴于动力堆与研究堆以及不同类型研究堆之间存在重要差异,以及国内外数十年研究堆核安全管理的经验,对研究堆进行安全分类从而为研究堆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个阶段的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指导是非常必要的。为此,特编制本安全导则,指导研究堆安全分类。

  本导则采用放射性潜在风险准则进行研究堆安全分类。该准则是根据与反应堆有关的放射性潜在风险,及其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和有关的安全导则及规范标准的要求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综合二者的分析结果,作为研究堆安全分类的准则。本导则在分类的同时还明确各类研究堆的安全要求,以确保研究堆的安全设计和安全运行。

  1.2 范围

  1.2.1 本导则中确定的研究堆安全分类准则和安全要求适用于包括临界装置设施在内的研究堆的厂址评价、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也应尽实际可能适用于在役的研究堆。次临界装置设施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1.2.2 本导则中研究堆系指主要用于为研究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等目的而产生和利用辐射的核反应堆。不包括用于发电、船用推进、海水淡化或区域供热的核反应堆。该术语涵盖反应堆堆芯、实验装置以及与反应堆相关实验装置有关的所有其他设施。

  1.2.3 本导则推荐了按照研究堆可能的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堆安全分类的准则和执行程序。该安全分类为确定那些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放射性危害的研究堆的安全要求奠定基础。

  1.2.4 功率水平超过几十兆瓦的研究堆、快堆以及利用高压和高温回路、冷中子源和热中子源等实验装置(例如用于检验有害物质的反应堆)的反应堆根据营运组织提出建议,并须经监管机构核准可适用本导则。但是可能需要适用一些动力堆标准和/或补充安全措施。

  1.2.5 本导则也适用于研究堆相关的核燃料储存设施的核安全分类工作。对于现有的在役研究堆及其相关的核燃料储存设施的设计修改工作也可参照应用。

  2 安全目标

  2.1 三大安全目标

  2.1.1 总的核安全目标:通过在核装置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使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伤害。

  (注释:这条总的核安全目标得到了处理辐射防护和技术问题的两条补充性安全目标的支持。它们是互相依赖的:这些技术方面的措施与行政和规程方面的措施一道,共同确保防御起因于电离辐射的危害。)

  2.2.2 辐射防护目标:要确保装置内的或由有计划地从该装置释放出的任何放射性物质引起的射线照射,在一切运行状态下均低于规定限值和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要确保任何事故的放射学后果能得到缓解。

  2.2.3 技术安全目标:要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在核装置中发生事故及一旦发生事故时缓解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装置时考虑过的一切可能事故,包括概率非常低的事故而言,要以高可信度确保任何放射学后果都是小的和低于规定限值的;并要确保有严重放射学后果的事故的可能性极低。

  (注释:以上三大安全目标,第一项安全目标是一般性的。另两项安全目标是补充性的,涉及辐射防护和安全的技术方面。)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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