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