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14号)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二批通过2005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提请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次年检中提请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同时通知委托人,并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各项申请案的终止委托或者转委托手续,将案件的处理结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