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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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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8
【实施日期】 2006-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税收减免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等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等问题做了重新明确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对有些文件的理解不一致,对此,省局研究决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现行保留的所得税审批、审核确认和备案项目:
  1.审批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2.审核确认资格项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的审批权限
  1.省局直接受理审核、审批项目:
  (1)企业跨市(州)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2)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税务处理事项,由省级成员企业集中申报,其下属成员企业不再分别申报。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省局审核、审批项目: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审核确认;
  (2)企业初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3.就地纳税企业和无省级成员企业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市(州)国税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税局(以下简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
  (1)减、免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3)市(州)国税局辖区就地纳税企业向本辖区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以上审核审批项目需要下放县(区)国税局审核审批的,由市级国税局决定。
  4.工效挂钩工资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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