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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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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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