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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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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郑州市商品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白糖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白糖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白糖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白糖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白糖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N万手) N≤40 40〈N≤50 50〈N≤60 N〉60
  交易保证金比例   6%   9%     12%    15%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白糖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旬 中旬 下旬
  8%  15%  20%
  如果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八条 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

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白糖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者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新合约挂盘成交当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及强制减仓不受本章以下条款限制。
  第十五条 当白糖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当白糖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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