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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1-05
【实施日期】 2006-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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