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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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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  为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发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制定了《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育服务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制度。
  全国体育服务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 体育服务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执行统一的认证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第六条 国家鼓励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体育服务提供者)申请体育服务认证。

第一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七条 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
  第八条 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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