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由溧水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含湖泊、水库、河道、沟渠、水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和地下水(含深层地下水、浅层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按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县水政监察大队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事活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利用 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统一制定。 本县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环保、农林、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