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对部分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部分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3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对应HS编码 ┌────┬──────┬───────────────────────────────┐ │产品大类│ 产品名称 │ 对应的HS编码 │ ├────┼──────┼───────────────────────────────┤ │ 童车类 │儿童自行车 │8712 00 81 │ │ │ │ │ │ │ │最大鞍座高度为435mm-635mm,带或不带平衡轮的各种轮径、款式的儿 │ │ │ │童自行车。 │ │ ├──────┼───────────────────────────────┤ │ │儿童三轮车 │9501 00 00 │ │ │ │ 各种款式的儿童三轮车(含:推骑两用儿童三轮车;车轮与地 │ │ │ │面接触点呈现梯形,且窄轮距小于宽轮距的一半的儿童三轮车)。 │ │ ├──────┼───────────────────────────────┤ │ │儿童推车 │8715 00 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