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5-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包括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凌南新区、南站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以专业人员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公用、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倡导志愿者参加城市市容管理和建设活动。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相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破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不得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方等情况,应当在限期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依附城市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边石引坡、各类检查井、广告牌匾等;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禁止在道路上从事加工、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残渣废液、焚烧垃圾或者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禁止载货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管道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供水、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不得堵塞排水井、排水管渠;不得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排放垃圾、残土、积雪等废弃物。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