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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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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5]34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粮食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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