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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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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5]97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价联字[2005]97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税改办,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管理,进一步巩固涉农收费和价格检查的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对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取消涉农收费项目14项

  (1)水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门)

  (2)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门)

  (3)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费(畜牧部门)

  (4)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农业部门)

  (5)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卫生部门)

  (6)卫生发展调节基金(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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