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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省属驻济企业办中小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给学校所在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公安机构移交给市级公安部门管理。
  (二)整建制移交。坚持“人、财、物”整建制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原则,确保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置。
  (三)分类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协商,区别对待,兼顾各方利益。
  (四)有序实施。整个移交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做到移交和正常工作两不误。
  二、移交范围和时间要求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济钢高中移交给济南市教育局管理;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第二中小学移交给历下区政府管理;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第一中小学、第三小学移交给历城区政府管理;将中国重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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