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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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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5〕103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我县围绕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在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还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农村食品市场、学校食堂等监管仍很薄弱;随着县外食品进入本县的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加,食品安全的监管任务更加繁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市人民政府又相继下发了文件,为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平安象山”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强化责任与协调配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至2007年,使全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和信用体系基本建成;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显著提高;食品工业基本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健康消费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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