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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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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203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0年颁发的税务检查证现已到期,经总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稽查部门以外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另行通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期间
  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换证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换证期间,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已过有效期的,可由省级税务稽查局以稽便函形式发文,延长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4月1日启用2005版税务检查证,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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