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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财金[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11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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