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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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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5]688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5]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我局组织拟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5年12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谢强 聂菲 谭臻

  电话:(010)66556416

  传真:(010)8491895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邮箱:gj@acee.org.cn

  网址:http://www.sepa.gov.cn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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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推进和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活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范围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活动。

  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的一般义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专项规划编制机关(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编制机关)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适当可行的公众参与形式,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和编制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该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单位)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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