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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宣贯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文字号】 环核函〔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宣贯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通知
环核函〔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为更好的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我局将分别在济南和重庆召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宣贯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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