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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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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  
【发文字号】 建安办函[2005]15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全国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况的通报
建安办函[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关于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情况的通报》(建安办函[2005]12号)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要求,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2005年7月14日至9月30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广东、山东、重庆、天津、辽宁、河北、黑龙江、湖南、江西等9个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对9起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11家施工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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