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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36号
【发布日期】 2005-11-02
【实施日期】 2005-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四川、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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