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经过调研论证,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并在认真研究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和机关各部门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经营成果表》(保监厅函(2004)227号)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将其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征求意见稿)》。 现将上述征求意见稿及其实务指南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5年11月1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联系人:郭菁 栗利玲 电 话:(010)66286182 66286183 传 真:(010)66288102 Email :ac_jgc@circ.gov.cn 2005年10月25日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 附件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征求意见稿)》 附件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不涉及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但不包括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各种赔付款项。 (3)应付赔付款,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 (4)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5)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6)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7)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长期债务。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 5.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准备金 6.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7.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资本性负债 8.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将资本性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 其中,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以下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零。 如果保险公司与债权人协议改变所募集次级债的偿还时间,则应当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到期日计算该部分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预计负债 9. 预计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零,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1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 披露 11. 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准备金负债的以下信息: 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直接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不同险种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再保前、再保后分别披露责任准备金。 直接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类型分别披露人寿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①和②的分类分别披露直接承保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4)直接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传统业务、分红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长期业务、短期业务分别披露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④按照①、②和③的分类分别披露直接承保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有效保额、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5)直接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区分极短期业务、短期业务、长期业务分别披露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②区分再保前,再报后分别披露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6)人寿保险公司的承保险种集中度 分别披露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和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的产品名称、责任准备金、占全部责任准备金比例(或占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比例)、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期缴保费占比、产品开始和停止销售的时间。 (7)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①按照财产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再保险业务分别披露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②按照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分别披露财产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③按照风险保费、共保、修正共保和超赔再保方式分别披露人身保险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8)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 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发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的险种或产品名称、业务类型、准备金类型、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和对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1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非准备金负债和或有负债的以下信息: (1)应付分保款项前十位债权人的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期末及期初账面余额; (2)应付次级债的债权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频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账面余额、认可负债价值、实际资本价值以及应付利息的账面余额; (3)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等; 诉讼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和金额及认可价值; 形成预计负债的其他事项的产生原因、现状、发生时间、预计事项结果确定的时间、因该事项被要求的金额和认可价值; (4)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 附则 13.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负债项目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4.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负债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引言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负债项目的定义、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2.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分别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项目的编报。 二、关于定义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规则所称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除了发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发生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等都是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司签发的、需要为之承担保险责任的保单在报告期末可能所处的状态有三种:处于保险期间内但尚未发生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结案、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赔付款项。对处于不同状态的保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从而确认不同性质的负债。其中,为处于前两种状态的保单确认相应的负债,需要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运用专门的精算技术、遵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是对保单责任的一种合理估计。为这部分责任所确认的负债,我们称之为责任准备金。而在责任准备金中,为处于第一种状态(即处于保险期间内但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处于第二种状态(即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结案)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而对于处于第三种状态的保单,即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且已经结案而只是没有支付赔付款项的保单,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支付赔付款项的义务,它是保险公司确定的负债,不属于责任准备金的范畴,属于非准备金性质的负债,应在应付赔付款项目反映。 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单责任的期限来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仅包括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还包括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从业务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当为其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投资连结保险对应的部分是指非单位准备金,单位准备金部分应当包括在独立账户负债中,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本规则所称的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IBNR)。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并已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保险事故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还应当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费用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需要指出的是,在13号令中,理赔费用准备金是单独列示的。但在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将理赔费用准备金计入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在认可负债表和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合并列示。 按照本规则的定义,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是不包括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的,这部分应付未付款项应当在认可负债表的’应付赔付款’项目中列报。但在目前的精算实务中,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包含了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因此,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对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进行调整。 由于预付赔款已经作为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所以在评估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除。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本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中责任准备金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包括责任准备金的定义、分类和认可标准等。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则的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3.应付赔付款 本规则所称的应付赔付款,是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包括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结案、已到支付期、保单已经满期或者已经办理退保手续但尚未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保险金或退保金等。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指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已办退保手续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退保金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指保险合同规定已到支付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和养老金、已结案但尚未支付的死伤医疗给付、报告期末应付未付的现金红利、应当给付的效力终止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已办退保手续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退保金等。 从负债的风险特征看,应付赔付款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确定的负债,它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付款延迟。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则是对保单责任的估计,反映的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报案延迟和结案延迟的风险。可见,二者虽然都是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所承担的保单责任,但在性质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异别。因此,本规则要求对这两种不同的责任进行区别,在认可负债中分别列报。 保险公司因购买商品、劳务等形成的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应付款项和由于分保业务形成的应付款项不属于保单责任,不包括在该项目中。 4. 应付保户红利 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本规则对1号令中应付保户红利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在1号令中,应付保户红利是指保险公司已经宣告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但是,由于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宣告红利的时间、频率和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时间、频率不一致,如果只将’已经宣告未支付的保单红利’确认为负债,会导致所报告的应付保户红利不能够科学、完整地反映保险公司在报告期末的负债。因此,本规则将1号令应付保户红利定义中的’宣告’修订为’预计’,要求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截止至报告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对分红保单持有人的红利负债。 为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合理列报应付保户红利,保险公司应当对保单红利进行如下的处理: (1)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季末或年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预定的红利分配方案,计算预计向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支付的红利,并以相应的金额确认应付保户红利负债。 (2)保单生效对应日 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单生效对应日,按照最近实际宣告(而非预计的分配方案)的分配方案向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支付红利。此时,保险公司应当以实际支付的红利金额减少应付保户红利,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同支付方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缴清增额、抵缴保费和增额红利方式)、累计生息保单红利负债(累计生息方式);选择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在支付现金时,确认现金等资产的减少。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报告期末应付未付的现金红利,应当在减少应付保户红利负债的同时,确认应付赔付款负债。 (3)退保的处理 分红保险发生退保时,如果按照条款的规定,保单持有人应当享有保单实际存续期间的所有红利,保险公司则应按照该保单的实际存续日历天数计算退保人应享有的红利金额,在办妥退保手续时减少应付保户红利,同时确认应付赔付款负债或现金等资产的减少。 5. 保户储金 本规则所称的保户储金,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1号令将保户储金定义为保险公司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资金。为了科学、完整反映保险公司的所有储金类负债,本规则对1号令进行了修订,将保户储金的定义进行了扩展。按照本规则的定义,保户储金项目不仅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以前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资金,而且还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开办投资型非寿险业务向保户收取的资金及其承诺的投资回报。另外,如果人寿保险公司以前曾经开办过储金业务,也应将向投保人收取的储金在本项目列报。 6.应付分保款项 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包括分出业务产生的应付分出保费、预收分保摊回赔款、存入分保保证金(即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存入分保准备金,以下同)及利息等,以及分入业务产生的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等。但是,保险公司为分入业务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应当包含在相应的责任准备金项目中,不在该项目反映。为了完整、科学列报分保业务产生的资产和负债,保险公司不仅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再保资产和负债,而且要以总额(而不是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确认分保业务产生的负债。对分出公司来讲,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为原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分出保费,并确认应付分出保费;应当在预先收到分保摊回赔款、收到存入分保保证金时确认预收分保摊回赔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如果再保险合同约定应对存入分保保证金计提利息,则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存入分保保证金项目。对分入公司来讲,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预计应当支付给分出公司的分保手续费和分保税金及附加,确认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应当根据分出公司提供的信息或者经验估计,计算(或预估)应当向分出公司支付的摊回赔款,确认应付分保赔款。为了完整、科学列报分保业务产生的结算款项负债,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应当以债权、债务各自的总额分别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列报。 ’不得将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包含两层含义:(1)对于同一笔分保业务,保险公司不能将其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抵销,以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方或负债方列示,应当以债权和债务各自的总额分别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列示。对于一笔分保业务,分出公司对分入公司会同时产生债权(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摊回手续费、应收摊回税金及附加等)和债务(应付分出保费、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等),分入公司对分出公司也会同时产生债权(应收分保费、存出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等)和债务(责任准备金、应付分保手续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等)。对分出公司来讲,不得将由此产生的对分入公司的债权和对分入公司的债务相互抵消,而分入公司也不得将对分出公司的债权和对分出公司的债务相互抵消。(2)对同一公司的分入与分出业务所分别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以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方或负债方列示。对于同一个对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能既会向这家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也会从这家保险公司分入业务,因此既会由于分出业务产生相关的债权(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摊回手续费、应收摊回税金及附加等)和债务(应付分出保费、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等),也会由于分入业务产生相关的债权(应收分保费、存出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等)、债务(责任准备金、应付分保手续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等)。按照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将对这家公司的分出业务债权和分入业务债务相互抵消,也不能将对这家公司的分出业务债务和分入业务债权相互抵消。保险公司应当区分不同的业务、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别以全额确认相应的债权和债务,并分别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 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保险公司由于再保险业务产生的负债会在应付分保账款、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即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存入分保保证金)等项目列报,但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确认负债,以这些负债项目的账面余额的合计数在认可负债表中的应付分保款项项目列报。 7.资本性负债 本规则所称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长期债务。从国际上保险公司的融资实践来看,资本性负债主要有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盈余票据等形式。资本性负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次级性。资本性负债的清偿顺序一般在普通债务之后,有的还对清偿附加了严格的条件,如国内保险公司如果要清偿其募集的次级债,偿付能力必须充足,而且要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2)长期性,资本性负债必须是长期债务,偿还期越长,资本性负债充当吸收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的资本性功能越强。由于具有以上特征,资本性负债不同于保险公司的其他负债。从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角度看,它具备负债和资本的双重性质。 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的规定,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定向募集5年期以上(含5年)的次级债。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实行严格的监管,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允许偿付次级债本金及其利息。显然,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是典型的资本性负债工具。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所募集的一次还本付息次级债的应计利息也包含在次级债项目中,而分期付息次级债的应计利息则在认可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中列报。 三、关于认可标准 1.一般性规定 (1)本规则第4条规定,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了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本规则中的负债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负债总体上口径是一致的(只是对负债的分类不同,即本规则对保单责任负债、结算款项负债等进行了重新分类),即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认的负债均是偿付能力报告中的负债。 出于科学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目的,本规则在对保险公司的负债进行认可时,对资本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作了特别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①如本规则所定义的,资本性负债和普通负债有较大区别,它具备了负债和资本的双重性质;②虽然或有负债不是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负债,但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应当充分考虑或有负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此,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规则将或有负债纳入认可负债的范围。从形成或有负债的原因看,或有负债包含的内容较多,有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有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等。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各项或有负债内容的重要性和计量的可靠性,本规则将保险公司或有负债中由于对外保证担保而形成的部分确认为认可负债,其他或有负债暂不确认为认可负债。 (2)本规则第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认可价值。 由于偿付能力报告与通用会计报表的编制目的不同,因此即使对于相同名称的报表项目,也可能会有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分类,也会运用不同的确认、计量标准,因而会有不同的报告含义。本规则中此处所规定的’账面余额’是指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所确认、计量的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而不是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账面余额’。这二者有时一致,有时不同,甚至还会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不仅本规则所规定的负债项目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同名称的项目反映的内容、计量的标准不同(如,各项责任准备金、保户储金。),而且还由于本规则对负债项目的重新分类而产生了新的项目(如’应付赔付款’),因此本规则中各负债项目和通用会计报表中各负债项目的’账面余额’会不相一致,从而使得认可价值产生更大的差异。所以,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将通用会计报表中有关项目的账面余额作为偿付能力报告中相应项目的余额,而应当严格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来确认、计量各负债项目。 同时,本规则对责任准备金、资本性负债、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的认可标准在第6条至第10条做了特别规定。 2.责任准备金的认可标准 在责任准备金的认可标准上,本规则对1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由再保后责任准备金修订为’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这是因为:①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再保险分入人违约而拒绝承担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责任。如果以再保后责任准备金作为认可负债,就会低估保险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