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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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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3-2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以及 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全市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职能部门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副市长和军分区、酒钢公司、四0四厂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外事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电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嘉峪关武警支队、嘉峪关火车站、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嘉峪关机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市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同驻嘉部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人防指挥所或其他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设立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城区工作办公室、市郊区工作办公室、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市粮食局、市电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酒钢(集团)公司抗震办公室、四0四厂、嘉峪关市中心地震台、武警支队、消防支队、驻嘉各部队、嘉峪关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应急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酒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设立市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现有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各类水库、湖泊、讨赖河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军分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联社、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酒钢公司、四0四厂、嘉峪关供电公司、嘉峪关火车站、大唐八0三电厂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设立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市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市农林 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五)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市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电信局、酒钢公司、四0四厂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设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酒钢公司、四0四厂、嘉峪关火车站、嘉峪关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七)设立市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嘉峪关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矿山(不含煤矿)及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酒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九)设立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酒钢公司、四0四厂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设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军分区、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市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电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十二)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委员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人口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酒钢公司、四0四厂、嘉峪关火车站、嘉峪关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市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教育局、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嘉峪关火车站、嘉峪关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市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嘉峪关火车站、嘉峪关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五)设立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嘉峪关分行、嘉峪关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七)设立市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市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八)设立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财政局、中国银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九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 各部门要依照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全市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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